结果最高法院引火上身,成了社会矛盾的纠集地,不仅有苦难言,而且与纠纷在基层,解决在基层政策选择,背道而驰。
执法部门去运用和维护规则的过程中,如果滥用权利,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法律的本意,或者是对违法的事情没有达到应有惩治的目的,就会破坏法律的尊严,会使遵守法律秩序的人觉得吃亏了,而违反法律秩序的人却获取了更多的好处,这样,长期以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认可意识就会弱化,也不会信任法治了。对此,我们必须要继续出台一系列的制度、规定,然后严格的去执行。
如何增加群众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信任呢?主要的方法是对于违法的、破坏规则、破坏秩序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制裁。记者: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与以往历次修改相比,突出地强调宪法的核心价值观念,即有效保障公民权利,依法规范国家权力,重点是行政权力,您在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方面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王勇:我们当然要在宪法里面规定公民权利,但是,要意识到,在一个国家中不仅仅公民的权利意识重要,而且公民的义务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更为重要。对于那些违法犯罪者,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惩处,树立法律的权威。这说明,我们并没有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对于像地震这样的公共事件涉及到的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我们也有,只是我们在应急的过程当中并没有都按法律规范去做,使得既有的法律制度形同虚设。
为什么法治政府与中国梦有很重要的联系呢?因为法治政府是为每一个公民提供服务的。实质要件是指,政府的公务员不仅要有依法行政的理念,而且在具体的行为过程当中能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本身应有的目的和意义,在落实和执行方面能保证行政既合法同时又合理。(9)有本法所定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之情事者。
李朝卿属于政务官,《地方制度法》第78条第1款排除了这里的当然停职规定对政务官的适用性,所以内政部在第一次停职决定中才会选择适用《地方制度法》之规定。由此可见,停职只是一种辅助措施,复职原理在于停职所针对的违法失职情形经法律程序而获消除。在涉及贪腐但提前退休的,服刑期间依然可以领取退休金。二是弹劾程序,由监察院执行。
台湾地区公务员惩戒法律体系较为完备,只要有关机关诚心执法,一意肃贪,相信李朝卿案可以成为公务员法的一个实效典型。(7)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其三,民主评议司法绩效。为了控制可能失败带来的恶果,试验田总是越小越好,最高法院是国家的命根子,怎能成为试验田?腐败分子在其未暴露之前,看上去总像个好人。为此,我们需要司法小岗村,——不是一个,而是若干个。法官任前可否公示?党对司法官员的提名和任用,律师和社会如何有效参与?应当通过制度设计,使党的意志准确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
他们研究的案件,应当是具体重大政策性和法律性的案件,不能身陷琐务。由于难以承受错判之重责,为了尽量减少失误,统一法律标准,最高法院的必然选择是:加大庭长们和审判委员会的监督力度。在法官国家化以后,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法官应逐级下沉,压缩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规模,将审判力量充实到第一线。为防止权力下放导致权力滥用,必须配合司法民主性建设:其一,完善人民陪审制,从根本上扭转人民陪审员成为人民陪座员这种现状。
那么,最高法院为什么越来越大呢?二、司法改革方向出了偏差由于基层法院腐败频发,作为承担政治责任的最高法院,要想办法解决。一看就像腐败分子的人,电视上常有而生活不常有。
这就涉及到司法民主化与法官职业化这一司法建设的核心命题了。正确答案是什么?答案是,通过制度建设,让人民群众有序地监督地方法官。
司法是人民的,人民当然有权力评估司法的工作。如果制度合理,基层法院可以和上级法院一样公正。最高法院领导们的首要任务,应当是政策和制度的研究与创新。最高法院一旦裁判失误,就等于向全国法院发出了错误指令。制度上,给予他们丰厚的待遇,不仅任职期间衣食无忧,退职以后待遇也应基本不变。这是为什么呢?这一确切无误的事实,值得三思。
为了从制度上保障基层法院的审判力量,应当规定,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必须从基层优秀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中选任。没有人敢确保其所提出的改革方向性建议和具体措施,不出偏差。
中间,我问了一位法官:最高法院现在有多少法官?他皱起眉头算了算,说:我也说不准,估计有六七百吧?你看,死刑复核上收,刑庭增加二百来号人。最高法院必须建立独特的、无懈可击的防腐制度。
诉讼关系更加混乱,上访难题无以破解。对人民的判决不服,上访到官府又有何用?建议最高法院就此试点,探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经验。
从权力使人腐败这一基本原理推演,最有权力的人最容易腐败。客观调查是正确决策的基础。我的研究结论是,这是死路一条。正确的努力方向是,向基层法院放权。
法官的权力是审理案件,权力上收必须案件上收。能上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总是矛盾最复杂的案件。
假如这二百个总司令分别在二百个防区作战,且防区互不交叉,问题并不大。虽然各方争议较大,但大家的共识是:中国的司法改革,任重道远。
自然的结果就是,上级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多,机构越来越大,形成头重脚轻的司法格局。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保证法院独立审判案件的前提下,落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权。
其次,最高法院的裁判是最终裁判,对于地方法院具有指导作用。北大张千帆教授提出司法改革需要小岗村。这不仅与审、判不能分离的法理矛盾,而且,假如每个合议庭每年作出三十至四十份裁判(按每位法官每年承审十多件案件测算),全院的裁判总数应在六千至八千之间,(按最高法院2008年审结7725件)。只有落实人民审判权,才能落实人民主权,实现司法的法律性和人民性统一。
二、通过同阶官僚来监督,即加大政法委、纪委、人大对具体案件监督。为保证法官的公正性,必须彻底切断法官与地方千丝万缕的联系,国家法官必须全国巡回。
据报道,最高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畅通获取社情民意渠道。传统和现在学界的普遍思路是,通过加大上诉审和完善再审制度来解决问题。
败诉的当事人,将上访到政法委、纪委、人大等一切可以左右法院判决的机构。其四,让人民有效并有序地参与司法官员的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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